今天是:2023年3月08日 星期三 农历:癸卯年二月十七 常熟新市民事务中心欢迎您! 单位地址:常熟市青墩塘路100号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
基 础 分 |
个人素质 |
文化程度 |
大专 |
60 |
本科 |
100 |
|||
硕士 |
150 |
|||
博士 |
200 |
|||
职业资格 专业技术职称 |
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 |
10 |
||
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 |
60 |
|||
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 |
100 |
|||
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
150 |
|||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
200 |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员级) |
10 |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助理级) |
6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100 |
|||
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职称 |
150 |
|||
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职称 |
200 |
|||
社会工作师 |
助理社会工作师 |
10 |
||
社会工作师 |
20 |
|||
高级社会工作师 |
30 |
|||
消防员 |
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中级及以上政府专职消防员 |
30 |
||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
在常熟市参加社会保险五个险种,按月计分,每个险种加0.5分 |
不限 |
||
公积金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限50 |
||
居住情况 |
房产情况 |
本人或配偶在常熟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不满63㎡ (不含63㎡) 的,加15分 |
15 |
|
本人或配偶在常熟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含63㎡)的,加30分 |
30 |
|||
本人或配偶在常熟市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63㎡的,以63㎡为基准,每超过10平方米加2分,加分后房产总分最高限50分 |
限50 |
|||
办理居住证年限 |
符合居住条件的,累计办理居住证时间每满一年,加3分 |
不限 |
||
附 加 分 |
个人就业 情况 |
就业证 |
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
2 |
常熟市、镇(街道)级人才 |
符合年度常熟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 |
200 |
||
纺织服装产业专项人才 |
120 |
|||
符合镇(街道)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 |
120 |
|||
附 加 分 |
专利创新 (在常熟市工作或生活期间) |
申请发明专利获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有效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加1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1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5分/件 |
限60 |
|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且计入我市授权数据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加5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分/件 |
限30 |
|||
表彰奖励 (在常熟市工作和生活期间,同一部门条线同一类奖项,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
获得四年一届的江苏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30分,四至六名加20分 |
限90 |
||
获得四年一届的苏州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20分 |
限60 |
|||
获得四年一届的常熟市级体育竞赛前三名加10分 |
限30 |
|||
荣获常熟市级及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动保障A级及以上诚信单位称号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每次加10分 |
限50 |
|||
获得常熟市镇级表彰奖励和常熟市部门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分限30分 |
限30 |
|||
获得常熟市级和苏州市部门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
获得苏州市或江苏省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
社会贡献 |
登记采样骨髓(造血干细胞),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2 |
||
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不受地点、年限限制 |
80 |
|||
配偶或子女在常熟市实现遗体(器官)、眼角膜组织捐献的 |
80 |
|||
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常熟市参加无偿献血的,每捐献全血100毫升,加3分 |
不限 |
|||
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常熟市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单位,加25分 |
||||
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在常熟市见义勇为,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奖励为准,奖励每满100元,加2分 |
||||
2009年1月1日起至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发生在常熟市的好人好事行为,受常熟市级、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分别加10分、20分、40分、60分(同一宣传内容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2009年1月1日起至当年度4月30日,在常熟市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时间每满5小时加1分 |
限80 |
|||
在常熟市个人捐赠每满1000元加1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认定在常熟市境内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公益慈善组织及常熟市红十字会 |
限30 |
|||
投资纳税 |
在常熟市个人投资:本人或配偶在常熟市开办个体工商户1户加3分,最高限10分;本人或配偶在常熟市开办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资本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加5分;超10万元的,每满5万元加1分,最高限30分 |
限30 |
||
附 加 分 |
投资纳税 |
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个人在常熟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满200元加1分 |
不限 |
|
符合租房居住条件的申请人,主动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每年加10分 |
限60 |
|||
2009年1月1日起至申请年度上一年底,在常熟市从事工商经营活动(企业)累计缴纳税款2000元的加1分;工商经营活动(个体)累计缴纳税款每满1000元的加1分 |
不限 |
|||
公共卫生 |
在常熟市范围早孕建卡的加5分,产前检查完整的加2分 |
限7 |
||
0~6岁(7周岁以下)儿童在常熟市范围内接受定期健康检查 |
限3 |
|||
在常熟市范围配合建立和完善居民健康档案并达到二星标准 |
3 |
|||
在常熟市范围居住的0~6岁(7周岁以下)儿童提供预防接种证原件加2分,接种史齐全的加3分 |
限5 |
|||
扣 减 分 |
违法行为 |
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 |
扣100 |
|
行政处罚 |
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 |
每起扣 30分 |
||
三年内在常熟市因违反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
||||
从事文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
2010年1月1日起至评分之日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每起扣15分 |
|||
近五年内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行政罚款处罚的、在常熟市存在消防违法行为被市消防大队行政处罚的 |
||||
一年内违反税收、劳动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乡镇综合执法等受到行政处罚的 |
||||
上年度1月1日起至评分之日在常熟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常熟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
||||
从事歌舞娱乐场所(有证)、游艺游戏场所、出版物发行、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互联网上网服务(有证)、印刷业、广播电视电影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版权法行为的 |
||||
一年内因在常熟市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被处1000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一年内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处罚款可以并处拘留而只作罚款处罚的 |
每起扣5分 |
|||
其他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含茶室)经营活动 |
扣50分 |
||
未按规定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每起扣30分 |
|||
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未按规定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自然人 |
每起扣20分 |
|||
扣 减 分 |
其他 |
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20分 |
扣20分 |
|
新市民因违法建设被查实的 |
每起扣15分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 |
每起扣10分 |
|||
一年内因企业工资支付被列入预警,被黄色预警一次的/被红色预警一次的(与劳动保障违法违规不重复扣分) |
扣10分/扣20分 |
|||
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的 |
每起扣10分 |
|||
单位欠款、少缴、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10分 |
扣10分 |
|||
一 票 否 决 |
刑事处罚 |
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
取消申请资格 |
|
失信人员 |
被市级部门及单位列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及社会法人,新市民个人与企业法人 |
|||
本办法所规定的符合积分管理失信人员情形的 |
||||
其他 |
违反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 |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吧经营活动的 |